| 目录名称: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
| 发布日期: 2025年1月26日 | 文号: | |
| 效用状态:有效 |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探测设施备案统计规定》的解读
为加强全区气象探测设施管理和气象数据安全管理,推动气象探测设施合理布局、有效利用、安全可靠,提高气象行业的总体效益,自治区气象局与广西国家安全厅联合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探测设施备案统计规定》(桂气规发〔2024〕1号,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24年12月10日正式印发施行,现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规定》的必要性
(一)制定《规定》是依法履行气象行业管理职责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赋予气象主管机构对气象探测设施建设、气象探测活动进行监督和行业管理的职责。《广西气象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以及市、县人民政府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气象技术规范和气象技术装备、气象业务等行业标准,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送台站档案变动情况等有关资料,遵守气象资料汇交制度,依法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业务监督管理”。《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4号)第十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建设的气象台站情况,应当定期进行备案统计”。为切实履行法律赋予气象主管机构的行业管理职责,需要制定《规定》,完善气象探测设施备案统计要求,规范备案统计工作。
(二)制定《规定》是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行各业对气象数据的需求越来越高、专业性越来越强,各行业部门单位自建了大量的气象探测站(点),规模庞大,点多面广。据不完全统计,除广西气象部门以外,其他部门和单位设立气象探测站(点)接近万个。但由于缺乏统筹管理机制,目前存在全区气象探测设施存量底数不清,运行监管薄弱等问题。近年来,国家安全机关联合气象部门在全国各地相继查处多起有关涉外气象探测违法案件,多数案件的违法事实为在涉及国家安全区域(如军事基地、重点区域、涉密场所等)周边,建设气象探测设施非法收集气象资料,并将气象资料传输至境外,严重危害国家安全。2022年至2024年,自治区气象局联合广西区国家安全厅,通过资料查阅、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全区涉外气象探测站(点)检查执法80余次,立案查处违法涉外气象探测案件5起,发现未经许可或备案的气象探测站(点)81个,部分气象探测仪器设备自动采集气象数据,立即通过无线网络实时传输至境外,隐蔽性强、监管难度大。因此,急需制定《规定》,开展气象探测设施备案统计工作,确保国家安全机关和气象部门及时掌握全区气象探测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规范气象探测活动,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存在的风险隐患采取反间谍技术防范措施,维护国家安全。
(三)制定《规定》是统筹行业管理资源支撑防灾减灾的需要
近年来,各行各业从自身需求出发,大量建设气象探测设施,在助力防灾减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部门单位在建设气象探测设施过程中重扩大建设、轻维护应用、站点布局不科学、设备选型不合理、建设标准不统一等问题,极易造成、同一地点重复建设,同一要素重复采集等形式的资源浪费。因此,需要气象行业的主管部门通过建立形成常态化的备案统计机制,对全区气象探测设施进行全面普查,有利于后续各有关部门单位统筹气象探测设施布局规划设计、统一标准、共建共享,更好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防灾减灾提供决策支撑。
二、主要内容
本规定共13条,除制定目的依据、实施时间外,主要内容如下:
(一)气象探测设施的定义和范围
《规定》第二条明确气象探测设施的定义和范围。在第四点“关于《规定》命名的说明”中对“气象探测设施”来由已作说明,本条一是对“气象探测设施”进行定义,简而言之气象探测设施是指具备气象要素探测功能的仪器、设备及附属设施形成的气象站(点);二是以列举的方式给出范围,既包括天气雷达、测风塔、自动气象站、大气成分站、海洋气象观测用自动气象站、气象探测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等仪器、装备形成的气象探测点。
(二)部门职责
《规定》第三条规定了气象主管机构、广西区国家安全厅、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市县气象局的职责。
(三)组织机制
《规定》第四条建立了备案统计工作的组织机制,即自治区气象局会同广西区国家安全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成立联络协调小组,定期通报气象探测设施备案统计工作,采取联合会商、专题会议等形式共同商讨站网统筹建设和安全管理等事宜。自治区气象局负责日常协调工作。
(四)备案统计要求
《规定》第五条至七条针对不同对象如何开展备案统计进行了规定:一是对各级气象部门其所属的气象探测设施提出了统计要求;二是根据《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的相关要求,对各其他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新建、迁移、撤销气象探测设施的,提出了备案、统计要求;三是根据《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对境外机构、组织和个人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单独或者合作开展气象探测活动的,提出了先通过许可,再配合开展统计的要求;四是对首次全面普查提出要求。
(五)统计表要求
《规定》第八条规定了气象探测设施统计使用经自治区统计局批准的调查统计表,以及统计表包括的内容。
(六)统计情况报送
《规定》第九条规定了每年自治区气象局要汇总统计气象探测设施情况,并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和广西区国家安全厅的要求报送调查统计情况。
(七)信息应用、监管要求
《规定》第十条规定了自治区气象局加强全区气象探测设施备案统计信息应用分析研究,联合广西区国家安全厅和其他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安全监督检查的职责。同时,规定了广西区国家安全厅应当指导有关单位落实反间谍技术防范措施。
(八)保密义务
《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了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对备案统计资料的保密义务。
(九)法律责任
《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了备案统计对象出现未按要求进行气象探测设施备案统计的三种情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