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录名称: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
| 发布日期: 2025年1月14日 | 文号: | |
| 效用状态:有效 |
四部政府规章修订内容及解释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维护国家法治统一,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涉及的政府规章组织了清理,对由气象部门起草的四部政府规章进行了修订,统一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0号)进行发布,自 2025年3月1日起施行。宣传要点如下: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办法》修订宣传要点
(一)修订条释
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删去与上位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不一致的罚款行政处罚规定1处,对照上位法就有关违法行为未设置罚款下限的法律责任规定,取消地方政府规章增设的罚款下限,按照上位法有关规定执行即可。
(二)修订内容
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 规 定,广播、电 视 、报纸、互联网、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或者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 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修订宣传要点
(一)修订条释
为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删去与上位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和专门部门规章《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不一致的法律责任规定1处。
(二)修订内容
将第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防雷装置设计文 件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变更防雷装置设计文件未按原审核程序报批的;
(三)防雷装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的;
(四)防雷装置检测机构未按照资质核定的检测项目、范围和防雷技术规范、技术标准进行检测的。”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办法》修订宣传要点
(一)修订条释
为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行政处罚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精神,删去上位法规范了行为但未设定法律责任或者与上位法重复的规定,按照上位法有关规定执行即可。
(二)修订内容
删去第二十八条。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修订宣传要点
(一)修订条释
一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删去无明确上位法依据的增加行政管理相对人负担的表述1处。二是维护国家法治统一,修改与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主席令第57号)不一致的表述1处。
(二)修订内容
1.删去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和技术考核”。
2.将第三十三条中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作业”修改为“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