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录名称: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
| 发布日期: 2026年4月9日 | 文号: | |
| 效用状态:有效 |
《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解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防灾减灾决策部署,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切实破解实践难题,自治区气象局2025年启动了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修订工作。2026年3月24日,经过全面修订的《条例》草案提请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二次审议,3月25日提请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并获得通过,《条例》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一、修订条例的背景和修订思路
气象防灾减灾工作,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对自然灾害防御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提出“两个坚持、三个转变”的防灾减灾理念,强调“发挥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作用”。国家层面印发了《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国发〔2022〕11号),相继修订了《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6年施行以来,2016年、2018年两次修正,在健全防灾减灾机制、提升灾害防御能力、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施行时间已久,《条例》的部分内容已与上位法不一致,也不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与此同时,在全球气候变暖背景下,广西极端天气事件频发,经济损失较为严重,现行防御体系在工作机制、前端预防及应急联动等方面仍存在短板,难以有效应对复杂、极端的灾害风险,启动修订是十分必要的。
本次修订的思路,第一,在战略高度上,主动服务国家所需、发挥广西所能的定位。第二,在保障广度上,首次基于应用场景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护航现代产业发展格局。第三,在响应速度上,构建了直达末梢的全链条快速响应机制。第四,在执行精度上,解决了基层实操的难点痛点。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现行《条例》共27条。修订后共26条,其中删除12条,新增11条,修改15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健全气象灾害防御组织体系。一是细化政府职责,建立健全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应急响应联动机制,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经费保障。二是明确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气象灾害防御职责,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二)强化气象灾害预防。通过建立健全十项机制,推动气象灾害防御从“被动应对”向“事前预防”转型。一是健全科技支撑体系,将气象科技纳入本地科技发展规划,推进气象灾害防御技术标准化建设,推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与气象深度融合。二是建立“四位一体”全民宣教体系(即政府主导建设、学校纳入教育、媒体承担公益、社会广泛参与),提升公众避险自救能力。三是构建咬合式防御链条,开展气象灾害普查,推动气象灾害防御规划与多行业专项规划、应急预案相衔接,明确要求针对暴雨等重大气象灾害“递进式服务”制定防范应对措施,提升部门应急协同能力。四是创新建立重点行业领域防御制度,强化八大重点行业领域的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建立精密监测及精准预报体系,完善农林、交通、沿海、城市管理等领域防御措施。五是建立暴雨引发的次生灾害联防机制,政府组织做好风险预警研判、设施安全检查等防御工作。六是建立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制度,压实防御主体责任。七是新增气候可行性论证项目目录管理制度,为企业提供清晰稳定的政策预期。八是完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机制,加强设施装备和能力建设,设专项作业点。九是健全雷电灾害防御监管制度体系,纳入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范围,开展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列举六项防雷检测弄虚作假情形。十是构建多层次气象灾害风险分担机制,鼓励开发天气指数保险等,明确气象部门技术支撑责任,形成“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气象灾害风险管理体系。
(三)完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和预警。一是建立健全气象监测设施统一规划建设与信息共享制度。明确县级以上政府负责气象监测设施建设维护,推行跨部门、跨地区信息共享;要求监测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经过计量检定;由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牵头制定统一规划管理办法,实现全流程规范化管理。二是构建气象预警信息统一发布与快速传播责任链条。明确气象主管机构作为灾害性天气的监测数据及预报、预警信息的唯一官方发布主体。县级以上政府需依托突发事件预警发布平台,组织新闻媒体和电信运营商建立快速发布通道,确保信息及时、准确、无偿传播。明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的基层传播职责,打通预警信息传递“最后一公里”,确保到户到人。三是深化气象灾害防御区域联防与国际合作。建立与毗邻省份的联防联控机制,推进信息共享、应急资源整合及重大策略协同,确保暴雨、台风等灾害发生时实现上下游、左右岸的科学调度。加强与东盟国家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合作交流,实现跨境协作。
(四)规范应急处置机制。一是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快速响应机制。明确要求政府根据灾情变化动态调整应急响应,即灾情加重时及时升级,风险解除时果断终止,确保应急力量精准调度。同时,全过程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保障公众知情权,引导群众自觉配合避险。二是设立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授权制度。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依据预报预警信息和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在必要时可根据需要,依法作出停产、停工、停运、停业、停课等强制性决定,为极端天气下的社会管控提供法律依据。需强调的是,相关措施严格依预警科学启动,确保“该停必须停、不该停不乱停”。呼吁有关单位提前制定内部预案,广大群众服从安排、不涉险,共同筑牢安全屏障。